思林杰: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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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5-067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4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刘洋、劳仲秀、陈梦媛、高海林: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规定,我局
近期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思林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茂林以及董事兼总经理
刘洋存在为他人代持合计 1.32%公司股份的情况,周茂林、刘洋未及时告知公司
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
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周茂林、刘洋隐瞒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一是募集资金使用超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思
林杰 2022 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时,置换内容包含非募投
项目建设人员薪酬,超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且未履行审议程序,相关置换公告
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超募资金账户存放了公司部分补充运营
资金,超出第三方存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相关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披露
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公司董事长周茂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劳仲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及存放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
事会秘书陈梦媛、现任财务总监高海林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
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思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茂林、刘洋、劳仲秀、
陈梦媛、高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
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
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整改,强化规范运作意
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
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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