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理财范围和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五章 委托理财核算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派林生物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低于上述金额的委托理财交易,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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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如投资人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
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
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
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
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
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5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和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委托理财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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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及监督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
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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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