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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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八章 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与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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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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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
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同时将其置
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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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
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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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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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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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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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等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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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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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部门核实,信息披露义务人收
到公司问询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
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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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
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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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保密管理要求:
  (一)在信息披露前,知悉信息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在公司
内外向无关人员传播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有关证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内部各种通讯、报刊、网站、公众
号等不得刊载相关信息;
  (三)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会议原则上应尽量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
由于工作需要,需要通过会议形式研讨、决策、传达时,主持人应向接受信息人
员声明并督促其保守秘密;
  (五)有关接触证券市场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证券市场的新闻发布、接
受证券市场各种形式的调研,应该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在没有统一安排的情
况下,知悉有关证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向证券市场传播信息;
  (六)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聘用中介机构工作时,如果可能涉及有关应保密的
信息,应首先与该中介机构及其参与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内
幕知情人登记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六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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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
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导致公司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公司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八章   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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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或调研,拟对外提供或发布信息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不得提供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或媒体接待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与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
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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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
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
面记录。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
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内幕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第七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
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
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除遵守本
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派林生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
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
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派林生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及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
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
法》的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
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
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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