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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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派林生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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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3项、第4项和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以上;
产的1%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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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指净资产为负值);
坏账准备;
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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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
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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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送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依规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的要求需对外报送重大信息前,经
办部门需提交申请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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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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