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管理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派林生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
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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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
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
解除限售。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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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深登记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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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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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
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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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