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113,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为 55,949,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164,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866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437,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欧阳正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052,76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77,0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6282%。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方芙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052,76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77,0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6282%。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兰美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8,676,05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69%。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小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052,76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77,0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6282%。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李鹏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8,676,05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69%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王茂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8,676,05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6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欧阳正良
先生、泰安鹏城登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芙蓉女士、兰美华女士、付丽
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8,675,745 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39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9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8%;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9%;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1,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9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6%;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黎诗芸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