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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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1)第 473-7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已经履
行如下程序: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
日)〉的议案》。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所
有监事均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有监事均为关联监事全部
回避表决,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所有监事均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有监事均为关联监事全
部回避表决,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
票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宜
  (一)激励对象离职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的激
励对象有14名已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的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5,640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归属期条件未成就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四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
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基数,公司2024年扣除
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增长
率不低于400%,归属比例2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剔
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基数,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增长率不低
于400%,归属比例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5]230Z0570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归属条件。因此,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共计作废617,876股。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733,516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谢发友
                                          李   化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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