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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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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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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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规定外,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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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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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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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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