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
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有权委派或更换其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参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指
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
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
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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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
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子公
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
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股东会(仅有一名股东);可不设
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
是否须经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
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
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
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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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
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人选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
出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贯彻执行公司各项
制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
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董事会办
公室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
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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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荐(委派)
到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受公司财务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
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
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司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
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八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
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
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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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
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
目投资。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
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
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
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
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
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 应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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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审
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
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 对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
(三)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
务收支情况;
(五) 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
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
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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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
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
行。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
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
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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