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
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
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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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审议:
(一)本条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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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在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
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
第十条 超过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限额的公司运用资产所作交易事项以及
公司发生的任何“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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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
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第十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
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经理。
第十四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
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
程序在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经理办公例会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
况,研究讨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
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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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电
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
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
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
结果。会议记录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
行落实、催办。
(六)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
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保持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事
会的要求,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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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经理组织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
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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