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母公司”或“公司”)为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其设立形式不同,分别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称“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称“合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
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全资子公司由母公司直接委派或聘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资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决
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分等股东权利。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聘程序及职责。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或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母公司负责,依法行
使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时,应按照母公司的意见进行
表决或发表意见;
(三)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四)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五)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九条 母公司有义务帮助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合资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合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
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
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的权限范围,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超过子公司权限范围的,须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需要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先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再
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应依据母公司的意见,在子
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合资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需经母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
母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委托的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母公司
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合资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一个
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母公司证券部门存档。同时,每月
底将该月会议文件原件整理、收集,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寄送存档。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战略和规划。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内部投资应执行母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
定,所有对外投资,根据授权大小,应分别按子公司或母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合资子公司对外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母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子公司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遵照母公
司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
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子公司如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须按照母公司《章
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因越权行事给母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依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
大事项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
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子公司信息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应指定重大信息申报的负责部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重大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工作在人事任免和业务方面实行垂直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推荐制,由母公司财务部推荐
人选,经各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任命;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
确需更换,应由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母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母公司财务
总监同意后另行推荐人选并最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母公司要求及
时报送和提供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对外担保报表等,及时向母公司
财务总监或财务部报告子公司经营与财务等重大事项。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母公司财务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并
报母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在资金计划与审批、投资与筹资、日常开
支报销、财务结算、合同管理、价格管理、资金与信用管理、投资与风险管理、
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流程与权限及分级授权控制制度履行相应报批、备案或自
主决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资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应按子公司章程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经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对子公司进行行政发文。
第三十五条 除第三十四条外,原则上子公司的行政事务由各子公司行政部
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健全档案管理流程,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
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母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
权限,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章使用审批
表盖章。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保证与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
第四十条 除了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对子公司进行人事任免外,
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由各子公司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人员招聘按子公司招聘程序规定办理;子公司直接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按子公司有关规定
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薪资政策由各子公司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
第九章 考核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年度预算目标和内部控制需要,
下达各子公司年度经营与预算目标,合资子公司经其董事会审议后实施。母公司
可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体
系。
第四十五条 因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导致母公司董
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有关部
门公开谴责的,母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十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母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质量审计、合规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内控审计及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
实施离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调离子公司时视情况由子公司董事
会临时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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