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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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 善 北 京安 博 通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以 下称 “ 公司” )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 幕 信 息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 董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登 记 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内幕 信 息 知情 人 是指公 司内 幕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能直 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 信 息 是指 涉 及公司 的经 营、财 务 或 者对公 司证 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行 为, 公 司 在一 年 内 购买 、 出 售 重大 资 产 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 订立重要 合同、提 供重大担保 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 司 的 董 事 、 或 者 总经 理 发 生变 动 , 董事 长 或 者 总经 理 无 法
履行职责 ;
  (八)持有 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 司 分 配 股 利 、 增 资的 计 划 ,公 司 股 权结 构 的 重 要变 化 , 公
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 闭;
  ( 十 ) 涉及 公 司 的 重 大诉 讼 、 仲 裁 ,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被 依 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 一 ) 公司 涉 嫌 犯罪 被 司 法机 关 立 案 调 查 ,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 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 五 )公 司 新 增 借 款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 八 )国 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对 证 券 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 幕 信 息依 法 公开披 露前 ,公司 应 当 按照本 制度 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 董 事 会应 当 按照制 度以 及证券 交 易 所相关 规则 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 的 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及 其关联 方 研 究、发 起涉 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 司 进行 收 购 、重大 资 产重 组、 发行证 券 、 合 并、 分立 、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 司 下属 各 部 门、控 股 子公 司及 公司能 够 对 其 实施 重大 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前述主体
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告知其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三条 公 司 根据 中 国 证监会 及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 , 对 内幕 信息 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 司 应当 及 时 补充完 善 内幕 信息 知情人 档 案 及 重大 事项 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内 幕 信息 知 情 人在内 幕 信息 公开 前对其 知 晓 的 内幕 信息 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 司 及其 董 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和 其他内 幕 信 息 知情 人在 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 幕 信息 依 法 公开披 露 前, 公司 的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制 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 幕 信息 知 情 人将知 晓 的内 幕信 息对外 泄 露 , 或利 用内 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 公 司履 行 信 息披露 义 务出 具专 项文件 的 保 荐 机构 、证 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
定性。
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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