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纯科技: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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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股
     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
的 68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因公司层面业绩
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 68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博行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三、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
注销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
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
内容”、“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规定: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副总经理陆磊等 10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 680,4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证券回购注销账户(账户号码:
B883087042),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回购注销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680,400 股限制性股票。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80,400    -680,4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82,964,250         0     382,964,250
       股份合计             383,644,650   -680,400    382,964,25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第四期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
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的程序、数量、价格及注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程序。公司本次注销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公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注销登记等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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