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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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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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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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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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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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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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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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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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