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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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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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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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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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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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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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
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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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监管责
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
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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