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海
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现场会议(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现场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
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
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
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十)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平台官方号、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 A 股信息
披露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
公司网站为公司指定的 H 股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A 股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
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H 股股
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有限公司挂牌上市后,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资本市
场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网络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
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回复工作,对
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
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
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专业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管理方法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汇集整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四)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投资者论坛,公布投资者咨询
电话及开设投资者咨询邮箱;对网上披露的公司信息及时更新,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九)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
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一)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十二)做好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的筹备和
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十四)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盈利
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迅速
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等;
(十六)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后实施;
(十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
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