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蒙古
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当定期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
于长期破净公司。如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
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
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联络人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
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咨询电话
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
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
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
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
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
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接受并妥善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
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
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现场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现场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e 互动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说
明和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
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
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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