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内部审计监督,规范
内部审计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经济秩序,改善公司经营
管理,提高企业经济运行的效益和质量,促进组织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益、效率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成员单位(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
开展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
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决策与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
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活动时,
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
德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
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明确审计流程及规范。参
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
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等规范。
(十)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基建工程预决算、土建维修
工程预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负责
对项目投资造价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并对造
价咨询报告及内容构成进行审核。
(十二)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其它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
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各种类型合同、统计核算报表、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书、相关会议纪要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资金,以及其它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
不得拒绝。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
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
录。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中发现有正在进行并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
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
计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及
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
进行工作配合与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基建工程进行
跟踪审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审
计委员会具体要求,结合公司的上年度经营情况、审计发现、
风险因素变化等,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或专项审计任务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
制;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通知书要求,
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审计通知书下达后,根据被审计单位
所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性质及前期审计报告,了解被审计单
位业务、财务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内审人员可采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
位会计资料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等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签证单:审计人员就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
问题及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签证单。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依据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签证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部部门
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工作组,逾期不
送者视为同意。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
核同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整改意见、管理建议书的撰写及后续整改、管理
建议落实情况跟踪:在撰写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小组应就审
计问题、发现,提出整改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从管理
提升、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具管理建议书,后续对其落实情况进
行跟踪。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审计工作结束后,整理审计资
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
审计决定。
第六章 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的建议:
(一)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
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坚决给予处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按公司规章制度从
严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违反内审人员职业道德
规定,形成重大恶劣后果、影响的;
(二)对被审企业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提出虚假内
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
(三)泄露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
(四)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者被审计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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