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保密工作,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
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
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
外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
委托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
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
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并在披露前
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人力、对外投资等职能部门及
控股、参股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重要事件等会议时,应责成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
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
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
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
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
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
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
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
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
职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
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机构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四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
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
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
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
(一)各级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如需上会及时组织会议,并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
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
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参加。
(二)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所提问问题的回答内容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
息,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
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
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流程:
(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
式。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并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后,通过如下方式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
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
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
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
改或者撤销。董事会秘书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
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对外发布的宣传信息
宣传信息包括: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的与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形
象相关的信息。未经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各
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草拟——行政综合部审核、上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如需)---相关领导审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密,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均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领导
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
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
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五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
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根据公司
内部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章 内部信息管理流程
第六十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积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
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
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分子公司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
涉及的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
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将需披露事
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需要提
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
和时限提交;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信
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资料。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
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办公
室草拟公告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未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本制度第四章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
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
以上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在尚
未披露前对外泄露,亦不得无故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违反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
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股东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
,
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培训
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鼓励其他人员参加。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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