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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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
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如有)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
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联系电话,
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
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
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同样适用本制度,其第一负责人
为报告义务人,如有发生内幕信息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报公司董事长。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将追究
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
司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二)等
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单          身份证件
     姓名(自然
序号           所在单位/   位与上   职务/岗   号码(统一   知悉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
     人、法人、                                                                            登记人
              部门     市公司    位     信用代码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间
     政府部门)
                     的关系            证)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
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保守和使用进行严格
的管理。本次提供贵处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请严格予以保密,对于
保密及责任追究重点提示如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致: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收到贵司如下信息:
信息名称
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纸质资料
接收时间
经办单位或部门名称
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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