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 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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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2025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与公司及
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应的独立
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所在2024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依据实
际情况决定审计机构的报酬、调整服务范围或个别事项另作安排等事宜。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
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
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
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
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
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
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
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
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
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
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
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
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
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黄志刚,200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7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红帅,2024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3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7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
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黄志刚于2024年4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
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详见下表:
序        处理处罚       处理处
    姓名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号         日期        罚类型
    黄志   2024 年 4   出具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刚      月        示函     员会河南监管局    IPO 申报审计项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
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
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
和审计范围与大华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求,同意续聘
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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