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
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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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77,8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6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7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4 名,代表公司
股份 78,294,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13%。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
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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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6%;反对68,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6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8%。
表决结果:同意78,2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6%;反对68,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6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8%。
表决结果:同意78,21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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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773%;反对 69,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0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6%。
表决结果:同意 78,20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4,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382%;反对 84,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00%;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8%。
表决结果:同意 78,217,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2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116%;反对 68,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66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8%。
表决结果:同意78,2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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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2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116%;反对 68,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66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8%。
表决结果:同意 78,217,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2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116%;反对 68,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66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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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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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常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