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生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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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0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公告编号:2025-127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
—独立董事》以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天可通过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电话
或口头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2/3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如下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四)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五)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
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传播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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