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中央
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
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协管领导协助
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
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审议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审计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要
求,研究提出有关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议公司审计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方案、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策国家审计、上级单位审计及配合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审
议征求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整改方案等重要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落实及其有效闭合;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议重要审计报告,研判审计中发
现的性质严重、敏感复杂、影响较大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处置及其追责等决策
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
司审计项目,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明确内部审计事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明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委托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其内部审
计项目。
第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资产规模、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内部审
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
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公司审计部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的推荐任免发表意见或提出
建议,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公司审计部备
案。
第十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内
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大审
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职职责,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职责的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或聘请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独立、客观开
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审计部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
限,下同);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控、统分结合、全面覆盖、突出
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负责统领公司
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标准、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审计对象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自身风险管
控需要,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频次,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
审,凡审必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子公
司、基层单位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对重大政策措施、重
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
对风险高、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应当加大审计频次和审计力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的统筹管理,加大审
计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督导
各审计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子公司专、兼职审计人员作用,必要时可以抽调部
门、单位、子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员,下同)应当积
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设
置障碍、阻挠或破坏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
况,不得限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或提供相关业务支持。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有资产资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和上级单位部署,构建
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
“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按信息化要求执行审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通过审计业务制度化、标
准化、信息化,提高审计时效性和审计质量,保证审计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
转,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向上级单位审计部常规报送内部审
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重大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档案管理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编制
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并报上级单位审计部备
案。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审计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按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等信息。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
应当由审计部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
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
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
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的核
实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党委书记审批,重要审计报告报党
委会、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审批、审议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审计报
告、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
当及时整改,并于 90 日或要求的时限(以下统称整改期)内及时向审计部报送
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加强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
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
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
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
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业务职
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审计和上级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落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机构的协作配
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
第四十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在审计整改检查
中发现的未整改、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等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管
理职责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或自查自纠中发现并经审计
组复核认定为已完成整改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责任,同时追究相应领导人员的分管或协管责
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或执行审
计程序不到位,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单位
党组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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