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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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
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基本条件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
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
明与承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三)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应当
取消该提案。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
事的一般义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
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
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
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
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
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运作的法律
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
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财务报表的阅读与理解能力。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
事一授权。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
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会,与公司股东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关注公司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
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
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或
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
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
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
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制作工作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年度股东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
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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