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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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
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信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
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包括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国
证监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至少在买入 5 个交易日或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不得减持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引起的后果
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证券账户负责,及时向董事
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向董事会申
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加强证券账户管
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
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间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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