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生物: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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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0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公告编号:2025-129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13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8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230,753.21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
验字[2025]100Z0067 号)。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2,230,753.21 元(不含增值
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3,295,094.34 元(不含
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3,295,094.34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不          自筹资金预先支
 序号     发行费用明细                                     拟置换金额
                   含税)             付发行费用
        合计        22,230,753.21    13,295,094.34   13,295,094.3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议》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第六次会议决议》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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