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
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
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
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涉案金额约为 26,097,889.91 元(因涉及相关利
息,实际给付的金额以判决执行的金额为准,同时因二审判决中未提及二审补充
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故前述涉案金额中不包含二审补充鉴定费)。其中建设工程
款 20,694,035.04 元 、 案 件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3,632,537.00 元 及 相 关 利 息 约
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向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及控股
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800,000.0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
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
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
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以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
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 20,606,460.00 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
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向法院提交
应诉材料,并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
书》
【(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和《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苏 03 民终 4023 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7)。
生物和大晶新材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5 年 8 月 13 日,
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5)苏 0382 执 3008 号】
《受理案件
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在二审判决强制执行生效的情形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通长城仍未依法
履行执行义务,即: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向申请执行人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
生物、大晶信息交付票面金额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发票。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
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向江苏省
邳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江
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
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 0382 民初 14558 号】《民事调解书》。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苏 0382 民初 14558 号
原告一:大晶新材
原告二:晶虹生物
原告三:科利生物
原告四:大晶信息
被 告:南通长城
由被告承建千吨级光刻胶及配套试剂项目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工程
款纠纷,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做出(2024)苏 03 民
终 4023 号民事判决,确认四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20,694,035.04 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付款部分),另外被告还应向原告交付金额为 20,694,035.04 元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经原告书面催告后,被告仍拒绝交付发票,原告因无法取得合法进项
抵扣凭证而额外承担增值税税款以及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造成四原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规定,开具发票系被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开票义务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金额为 20,694,035.04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被告未依法交付发票,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开具发票导致的税款损失人民
币 2,000 万元(暂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一:晶虹生物
申请人二:科利生物
被申请人:南通长城
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移交光刻胶专用溶剂和脂肪醇制备技改
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溶剂和脂肪醇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1 条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
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至今为
止,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资料移交及签章等义务,导致光刻胶专用溶剂项目、生
物医药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和合
同义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申请人重
大经济损失。
(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方式以(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判决为准】税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因税务部门无法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另行协商;利息发票按税务部门
相关规定开具)。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民事判决中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
肪醇制备技改项目、电子基础材料开发及生物医药原料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相
关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将该费用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民事判决中原告应付
被告工程款 20,694,035.04 元予以抵扣。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
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后续公司将
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
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