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有效的互动交流和
妥善的诉求处理等,同时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以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举行的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等活动;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考察;
(十一)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十二)路演推介;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形式或网
络形式的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
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
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
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监管政
策和相关法规,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五)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和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二)交流合作: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研究制定制度:负责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十四)对外宣传: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与新闻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董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修订而产生本办法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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