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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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新开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
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新开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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