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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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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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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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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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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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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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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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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