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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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
代表董事,下同)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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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五) 董事的当选原则
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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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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