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 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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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                          合同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民事主体(其他法
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协议、约定书、备忘录、意向书和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
面形式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的
各级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对各类合同洽谈、订立、审批、履行、纠
纷处理以及档案管理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司指定法务部、财务部
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相应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各自所在部门的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一)法务部合同管理职责
同;
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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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
程中,对涉及财务的事项出具意见或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合同相关方的调查,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
  (二)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初稿,对合同基本的交易、价款、质量、付款方式、
违约条款等提出具体要求,合同不得损害公司及所属公司利益,各合同承办部门
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准确性、可执行性负主要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违约责任等;
  (三)与相关方协商或谈判合同条款及内容的,涉及法规、投资、财务等事
项,必要时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谈判过程,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的意
见与建议,修订、完善合同,重要谈判会议应形成纪要存档;
  (四)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的会签及审批手续,审批单上应全面呈现各相关部
门及领导意见,严禁在缺漏某一审批环节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五)凡需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六)履行合同、跟进合同执行结果,负责办理合同付款申请;
  (七)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并通知法务部,并全程协助处
理相关纠纷事项;
  (八)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及其台帐。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审核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的
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该合同所涉及专业人员组成小组参加,进
行技术、商务、财务、法律等方面论证,必要时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
  第九条 签订下列范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通知财务部、法务部、 董秘
办参加有关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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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开发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
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行业、地方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
优先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拟定合同。 如无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
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拟定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编制的要点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公司编制的标准范本合同,如无公司编制的标准
范本合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三)合同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具体,合作模式和内容不违反
法律、法规,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无违背公序
良俗内 容,无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的显失公平以及明
显属于采取欺 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四)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等的方式;
 (五)合同条款应当包含各方商务谈判的重点内容,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违反国
家规定,表述应当准确、明确,无歧义;
 (六)合同应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方式优先选择诉讼方式,且优先选
择 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选择仲裁机构时,仲裁 机构的名称应准确
无误;
 (七)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
法律,应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合同文本效力原则上应约定以中文文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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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同拟定完成后,承办人应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呈报董
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交由印鉴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
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两页以上的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合同的经济效益、执行的可行性和安
全性等负责。
  公司财务部对执行合同涉及的资金调度、合同价款或酬金以及税务事项的
合理性、支付方式以及因合同损失可能造成的资产减计或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核。
  公司法务部对合同的合规性、合同条款和条件设置的合理性、履约风险和纠
纷防范等进行审核。
  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合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应由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 据审
核结果出具意见。上述人员提出的提示性意见,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和履 行中特
别关注;对合同条款持有保留意见或要求修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修订或 重新
拟定合同。对于保留意见或要求修改的条款因客观原因无法修订或落实的, 合
同承办部门应在申请审批时做出特别说明,提交有权审批人决定。
  第十六条 各所属公司上报公司审批的合同,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
逐级上报。公司各职能部门严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并主动督促相关方履行合
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人员应及时跟进、检
查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协
助履行,清晰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
时可上报上级领导给予协调帮助。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出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事项 等,
承办人应及时处理并汇报部门负责人,在法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可 记
录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约定异议答复期限。 如遇相关方不履行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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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我方异议后仍采取不符合合同方式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
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审核 相关文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补救
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方式, 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有关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
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
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其审批程序、权限与原合同相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涉及公司收付款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在五日内
将合同副本送至公司财务部,会同财务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价款收付,
防止收付款不及时的情况发生。公司财务部根据生效合同副本对外付款,无合同
或合同未正式生效,财务部门不得对外付款。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纠纷的,各部门应及时处理,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下,首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承办人
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及时取得和保留有关证据,根据证据材料
至少在法定时效届满前六个月报公司法务部处理。法务部在充分调查、了解纠纷
的起因和性质,初步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报告
分管领导。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搜集的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传真、信函、视听资料、授权
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 业务人员沟通记录;
  (六) 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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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务部在收到合同纠纷处理后,会同承办部门在 3-5 日内制定
处理意见,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第
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无法经协商解决的,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合同,根据业务金额,经公司各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依据合
同约定的审议解决方式或诉或裁;非日常经营交易相关的合同,需由公司总经理
审批并报董事长同意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
经提起诉讼或仲裁,公司应当积极应诉或参与仲裁。
  凡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法务部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二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
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
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理清关系,分清责任,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
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合同承办部
门、 法务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法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代表公司进行仲裁和诉讼,合同承办
部门和承办人应全力配合参与调查、取证和作证。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存档
  第三十条 合同用章使用管理:
  (一)公司及下属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合同,以“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 禁止使用其他印
章代替。
  (二)公司合同用章由公司印鉴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负责保管、用印,
需要履行用印登记和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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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股子公司的日常业务合同,以子公司名义签订,使用子公司合同专
用章或子公司公章。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签订对外投资、融资、合资合作、对外
担保、资产处置、委托理财、对外承包、发包等重大经济合同,涉及上述内容的
重大经济合同一律由公司对外签订,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以及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的监督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状况和执行合同管理 制
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须指定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
管理。合同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
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交予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不得据为己有。
  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合同台账,便于查寻、管理,并按文件序号为索引进行整
理,统一保存于带锁的固定文件柜中,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同步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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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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