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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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
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
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办法的要求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节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
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亦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负责。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参股公司相关
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全体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
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八)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九)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
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三)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四)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分管总裁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
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
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需
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七)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九)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
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的工作职
责和流程执行。
  (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总裁报告本部
门、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如有),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交所咨
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在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意见,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监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情形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统称为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重大对外投资、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项和
交易事项。
  除重大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统称为一般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时
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子公司一般信息的
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分析判断
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
议。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
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八)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视作公司发生的交
易,适用本条所述规定;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则以交易金额
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
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本节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并同时通知证券
事务代表。
  本节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文件资
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人员做好收件记录。
  第六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
当日的24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管理层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管
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
  (四)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
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
(正式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
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
所等监管机构。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深交所,并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管理层、财务总监及经
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四)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
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
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应提交总裁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提交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裁和公司董
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
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四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安排,需经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上报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陪同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其
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本节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特定对象进行公司现场调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负
责接待,调研可以通过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形式进行;
  特定对象参观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六)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活动时,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特定对象组织的投资者见面
会或路演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特定对象主动要求的公司现场调研、参观等;
  (二)特定对象主动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路演等;
  (三)公司于定期报告后举行的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现场参观
等;
  (四)公司拟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举行的投资者见面
会、网上路演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流程:
  (一)对于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
以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关于公司现场调研、邀请公司参加其所组织的投
资者见面会或路演等活动的请求,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并统筹安排,及
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日程安排及其他因素,对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批
示,决定是否予以接待或参加、拟接待的时间、接待或参加的人员等;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批复对提出请求的公司予以回复,
并与对方具体确定活动流程,上报董事会秘书及参加活动的相关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及参加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活动流程接待投资者公司
现场调研、参加特定投资者举办的见面会或路演等活动;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
活动的档案整理及存档工作。
  (六)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等活动结束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按照要求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档案管理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管,档案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归纳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中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留档,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二)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
报。
  第八十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
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七十九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事务管理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
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秘书处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
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需披露的
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八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
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
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
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
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
董事会秘书处进行报送,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所有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深
交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湖南博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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