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
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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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
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投票无效。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
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
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
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
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以上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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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
票多者当选。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
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
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符合人数的当选董
事时,则缺额董事留待以后的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
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
定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
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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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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