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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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
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
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
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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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标准;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
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
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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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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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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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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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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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履行审议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交所申
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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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章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情形的交易事项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
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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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
者为准,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
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公司遵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
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投资额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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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
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适
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
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三项至
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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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
关指标计算标准等,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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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
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
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
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
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负责部门为财务金融部,
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
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进行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
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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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意见,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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