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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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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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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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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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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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深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独
立董事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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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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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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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
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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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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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
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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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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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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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
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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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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