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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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 2025-044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12 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
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非公开对象发
行 A 股 股 票 共 11,711,432.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65.00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A1610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0,803.41 万元(实际金额以
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以及调减“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 21,042.13 万元,用于投向新增募投项目“边缘 AI
处理器产品及解决方案研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开立账
号为 97160078801800006302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边缘 AI 处理器产品及解
决方案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同时公司与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
行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用于边缘 AI 处理器产品及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
议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博通集成与天风证券、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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