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时间:202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 38 名,于股权登
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3,908,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5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
计代表股份数为 25,151,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0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8,757,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3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9 人,代表股份 10,189,41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55,3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0,134,11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7367%。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
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王佳民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5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32,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6%;反对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907,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8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96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8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关联股东淄博富丰泓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907,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8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09,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83,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64,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王佳民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