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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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
体、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文件档案管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信息及履职的记录和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
  (九)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依据承担的工作职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
好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信息报告、审
核、签字及其他相关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
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查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对
于需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并通过符合条
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
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材料,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按照信息披露的
流程上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以及对外宣传文件涉及
本制度提及相关事项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
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存档。公司应当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成员、财务
报告编制人员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尚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
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公司应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交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以及本制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未尽事宜,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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