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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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
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
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和负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
或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九条 公司实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制度。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参见附件一),经信
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信息,并应同时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保密提示函(参见附件二)。公司应将
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特殊
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
密协议,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
信息等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报送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应当要求和督促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在接到前述通知后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需要公告的,公
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信息使用人
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
 料
 清
 单
       名称/姓名
       报送依据
 信
 息
 接     接收日期
 收
 方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名称/姓名
       报送人              联系方式
     部门审核意
       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信    是否提供
 息   保密提示函
 报
 送
 方
       董事长意见
       登记日期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现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内部制度,本公司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
告披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向有权机关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权机关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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