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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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三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的关联人;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信息报送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对所报
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
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
项、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的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 2 至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重大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主要包括: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重大交易”的规定。除此之外,签署
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提前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案形成相关决议;
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百分之三十;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八)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质押;
大事件。
  (九)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但未明确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二)
项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若需要报
送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可以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
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将会议记录和/或决议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三)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
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
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
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
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
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及时”含义为:指自重大信息发生或知悉之日起两日内。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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