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3: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
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
违反上述规定,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二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本人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沪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