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和《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
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
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公司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时采用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
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应当补充能够详细说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胜
任能力的内部选聘资料。
第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选聘流程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组织评价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对符合条件的竞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打分,汇总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
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百分之
四十)、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价要素的得分。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六)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
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