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沐邦: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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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
系,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
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缺席,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证券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电
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或者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
会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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