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进一步加强有关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以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
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
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
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
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生产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
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由董事长批准后实
施;
(二)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三)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通
知证券部,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事宜。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
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连续 12 个月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
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报总经办备案。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
备查。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证券部
报告。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