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博汇纸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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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日常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适用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须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须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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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公告聘任情况: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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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须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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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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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承担者和直
接责任人,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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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文件保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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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二)准备会议材料;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其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
当在变更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公告文稿须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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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文稿须由董事会发布,加盖董事会公章后存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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