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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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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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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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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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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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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