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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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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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
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
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网络投票情况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2人,代表
股份 71,986,4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55.6666%。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平台,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 同意 71,945,04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 71,946,53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 71,946,48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詹雅婧 律师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