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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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鉴证。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
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
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
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超募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
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
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 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理层和具体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的部门必须严
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公司将按规定惩处相关责任人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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